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系列文件要求和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投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招标的要求
(一)在双柏县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方案核准和办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文件,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合并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不再单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州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的审批行使层级为省、州、县级,招标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办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上报项目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上级部门已核准或审批但未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相关部门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 第16号)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活动。
项目处于前期论证阶段,尚未到项目核准阶段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上报《项目建议书》,县发展和改革局给予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审批项目前期阶段的招标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主体项目时,按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我县范围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上级工信商务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招标、招标代理、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履约等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并在准入等方面依法给予当事人限制或禁止。
(五)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附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 第16号)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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