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部门目录 >> 双柏县政府办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双柏县供排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3-1120001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双政通〔2023〕18号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促进节约用水,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关于调整双柏县供排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要求进行了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排水价格

(一)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城市用水终端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具体是: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4.05元/m3,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5.80元/m3,特种用水终端价格9.00元/m3

调整后的城市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详见附件1)。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政策,按年用水量计量,划分为三级阶梯。年用水量0-240m3(含240m3)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4.05元/m3执行;年用水量在240m3-360m3(含360m3)区间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5.48元/m3执行;年用水量360m3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水价9.75元/m3执行(详见附件2)。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3.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3

二、建立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及具体分档水量由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水务局结合双柏县用水实际据实核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计量周期可按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三、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一)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每月每户减免用水量5m3,超过5m3(不含5m3)以上的用水量按改革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烈属及其它特殊困难人员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每月每户减免用水量3m3(其中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优惠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供水部门据实审核),超过3m3(不含3m3)以上的用水量按改革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内各部门要根据责任,确保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顺利实施。认真抓好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做好重点人群负担情况监测工作,尤其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二)做好宣传解释。县内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要把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双柏县的实际情况宣传到位,把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宣传好,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执行价格公示。供水企业要按照价格公示制度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供排水价格政策,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报送成本材料。供排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每年3月底前如实向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

五、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双柏福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柏县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区域。

执行时间:从2023年12月1日用水量开始执行。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双柏县城区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执行时间和有关问题的批复》(楚发改价格〔2012〕23号)不再执行。

附件:1.双柏县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表

2.双柏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双柏县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表

单位:元/m3

类别

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其中

执行范围

自来水

价格

污水处理费

第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4.05

3.05

1.00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5.80

4.40

1.40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

9.00

7.60

1.40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等

注:以上自来水价格中已含水资源费0.20元/m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40元/m3

附件2

双柏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 位:元/m3

类别

阶梯价格

其中

每户年用水量

自来水

价格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第一阶梯

4.05

2.85

1.00

0.20

年用水量

0-240m3(含240m3

第二阶梯

5.48

4.8

1.00

0.20

年用水量240m3-360m3(含360m3

第三阶梯

9.75

8.55

1.00

0.20

年用水量360m3以上

注:

1.执行范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合表户除外)。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2.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3



【关闭】
相关文章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