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灾区不发生火灾事故,现就灾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二、严禁在帐篷区内吸烟,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受灾群众安置点。
三、严禁在帐篷区域内使用液化气、炉灶、柴火等明火做饭。
四、严禁在帐篷区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摩托。
五、严禁在帐篷区域内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六、临时搭建的过渡安置板房的板材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七、严禁在通道上私自搭建帐篷。
八、受灾群众安置点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对违反上述规定一次的,予以警告和批评教育,违反两次以上的,安置点主管部门将强制责令迁出帐篷区。若破坏灭火设施、器材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按价赔偿。发现私自搭建帐篷的,予以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