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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2026年04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双人社监罚告字〔2026〕2号

双柏永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Q11W46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茂

经营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马龙河老本田

经查,你公司在双柏县妥甸镇羊桥村委会马龙河老本田从事蔬菜种植经营活动,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韦武、山国兵、谢琴珍、彭辉等38名劳动者投诉,被你公司拖欠工资428329.00元的行为。查明的事实主要有《投诉登记表》、《承诺书》、《拖欠工资情况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作的部分劳动者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双人社监令决字〔2026〕6号。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前足额支付被你公司拖欠人员的工资,你公司未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

现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拟对你公司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联系电话:0878-7720226

劳动监察员:李建波 监察证号:24-Z06090

罗永金 监察证号:24-Z06010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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