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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柏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6-00086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10月15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 生效日期:

为便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广大农民朋友更好地理解《双柏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县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实践中存在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合同权利义务不清、经营主体权利保障不牢、抵押融资困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意义:一是规范流转登记管理,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二是赋予流入方稳定、合法的经营权凭证;三是推动土地经营权依法抵押融资;四是引导土地向有能力的经营主体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登记管理、附则。核心是建立“条件清晰、程序规范、权责明确、管理严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登记机关、登记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证书管理和抵押登记等内容。

三、关键问题解答

1.问:《办法》适用于哪些土地经营权流转?

答: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2.问:登记机关和职责如何分工?

答:县自然资源局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机关,负责登记颁证及抵押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并对流转登记进行协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及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全面审查或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初审配合和地块信息核实。

3.问:登记是强制的吗?收费吗?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由流入方依法、自愿提出申请,不是强制登记。但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办法》未设定登记收费;办理过程中委托有资质测绘公司出具宗地图等必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问:申请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流出方土地权属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证件齐全且合法有效;二是流入方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三是取得承包农户和所在村民小组书面同意;四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规范、真实有效,流转合同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且不超过承包剩余年限;五是流转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禁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六是依法应当审批的流转,已取得土地流转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七是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5.问: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答: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流转期限超出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流转合同,或流转合同无效、违法、存在纠纷的;不能提供有效流转费支付凭证的;双方约定设立风险保障金而受让方未按约定交纳的;受让方有改变农地用途行为或对流转土地地力条件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流转期限不足五年,不符合登记法定条件的;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情形。

6.问:初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包括:不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表;原承包方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依法需要审批的提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需要审批的提供书面说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受托流转的还需提供委托流转协议书;有效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双方约定缴纳风险保障金的,提供缴纳凭证;有资质专业测绘公司出具的流转地块宗地图;土地流转备案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应当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问:再流转和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除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等材料外,还需提交土地原始流出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新签订的再流转合同、原不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已办理的)、有效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风险保障金缴纳凭证(约定缴纳的)、宗地图、土地流转备案证明等。

已登记颁证后,流入方名称、土地流转面积或位置、流转期限、以土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变更事实证明材料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8.问:办理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时限是怎样的?

答:流程为“申请—初审—审核—公告—登记颁证”。流入方提交申请后,由宗地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规定的登记造册上报县自然资源局,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15个工作日内补正;县自然资源局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公告期限、复查期限不计入审核、登记办理期限。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县自然资源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9.问:风险保障金必须缴纳吗?

答:不是强制前置条件。鼓励流转双方根据流转项目规模、期限和风险情况,协商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缴纳、管理和使用由双方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缴纳的,缴纳凭证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之一;已约定设立但受让方未按约定交纳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0.问:登记证书有什么效力?证书、登记簿、流转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不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书是确认流入方享有经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凭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记载与流转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簿公示物权信息为准,合同民事争议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诉讼等解决。

11.问:证书何时失效?如何换发、补发、注销?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届满,或流转合同被解除、终止,或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等情形发生时,证书自动失效。发生双方解除流转合同、依法征收征用导致经营权全部丧失、人民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解除等情形的,应当交回证书并加盖“注销”章;自应当交回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交回或拒绝交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并公告。证书污损的,可申请换发,换发时收回原证并注明“换发”;遗失、灭失的,由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刊发声明后补发,并注明“补发”。

12.问:如何办理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

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关为县自然资源局。需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属证明材料、抵押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原承包人同意抵押书面证明材料、发包方同意抵押及再流转意见书等。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13.问:骗取登记、伪造证书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不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书或者公告作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非法印制、伪造不动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问:认为登记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答:登记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故意拖延办理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可依法通过申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四、施行时间及解释

《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解读未尽事宜,以《办法》正式文本为准。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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