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解读: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双柏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6-00056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 生效日期: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养老权益,我县修改出台《双柏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基本情况

(一)修改背景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民生兜底重要制度。伴随我县城镇化、工业化提速,征地规模持续扩大,完善该项制度、化解失地农民养老后顾之忧迫在眉睫。为落实国家、省州社会保障相关工作部署,我县修改出台本实施办法,优化认定标准、补助发放及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筑牢失地农民养老权益保障防线。

(二)实施时间与新旧政策衔接

1. 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

2. 新旧政策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双柏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双政办规〔2020〕3号)认定并享受补助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则执行,已享受补助年限予以认可,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被征地但尚未办理身份认定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认定及补助申领手续。

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州出台相关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保障对象认定标准

(一)纳入保障范围人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纳入本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1996年1月1日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人员;

2. 征地后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0.3亩(含完全失地);

3. 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年满16周岁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二)不予纳入保障范围人员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1.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 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面积超过0.3亩(不含)的;

3. 户口空挂、征地时户籍迁出或已死亡的;

4. 未涉及征地,仅因自身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

5. 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6. 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失地类型认定

本办法将失地类型划分为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种,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完全失地:家庭承包耕地被依法全部征收,无剩余承包耕地。

2. 大部分失地:家庭承包耕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承包耕地面积≤0.3亩(含)。

3. 认定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为准,自留地、园地、林地、山地等非承包耕地不计入认定范围。

四、补助标准及发放规则

(一)补助标准

纳入保障范围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失地类型和参保险种给予补助,累计补助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标准如下: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人员:1300元/人/年;大部分失地人员:1000元/人/年;

2.2023 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 50%核定补助标准。

(二)补助发放规则

1. 补助与参保缴费挂钩,正常参保缴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补助;断缴、停保期间不予补助。

2. 享受补助期间死亡、户籍迁出本县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成为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的,补助中止发放;离职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3. 服兵役、服刑期间暂停补助,退役或刑满释放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剩余年限补助。

4. 多次被征地的,按最终失地类型重新认定身份,补助年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5年。

五、补助申领方式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 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年缴费、按年申领补助,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发放剩余年限(最高15年)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重新核算养老待遇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

1.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年缴费后,凭当年缴费凭证申领补助,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2.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若享受补助年限不足15年、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补助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足,总额达标则不再补足。

3. 参保险种相互转换的补助规则: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补助标准享受当年参保缴费补助,原有补助年限合并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转保当年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计发,前后两段补助年限合并计算上限仍为15年,补助总额未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补助标准的可逐年申领补足,超出上限的,不再补足。

六、办理流程

(一)身份认定流程

1. 申请: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认定材料,领取并填报提交相关表册。

2. 村(居)委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村(居)民小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后报县级相关部门审定。

4. 县级审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三部门审定,审定结果返回至各乡(镇)。

(二)年度补助申领流程

1.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取得缴费凭证。

2.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补助申领申请。

3.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至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需提交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征地补偿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证明材料;

4.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年度申领时提供);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资金保障与监督管理

1. 征地时按不低于2万元/亩的标准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发放。

2. 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运行。

八、政策咨询渠道

广大群众如需了解政策详情,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咨询,或拨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78-7712557。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双柏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关闭】
相关文章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