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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接续实施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6-00002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2024年1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接续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州、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双柏县商品房供需平衡,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由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共同建立双柏县商品房房源超市,即日起在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二孩家庭给予每套0.5万元补贴,三孩家庭给予1万元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认定应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生育政策,二孩、三孩补助政策每户限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实施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补助政策。纳入自然资源部核准的云南省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2024—2026)中的双柏县辖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要求拆除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除享受中央和省州县规定的补助外,县级财政再给予每户3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团购优惠政策。各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双柏县同一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团购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承诺给予每套不少于购房总价3%的优惠。(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双柏县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职引进的青年人才,工作满2年的,按照硕士2.4万元、博士3.6万元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生活安居补助;结婚生子且在双柏落户购房的,再给予一次性2.8万元的购房补助。支持“高层次人才”在双购房,符合条件的开户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缴存时间、账户余额限制,享受我县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柏管理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出售双柏县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双柏县重新购买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关于延期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执行。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构建供需联动服务保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广泛宣传好国家和省州县关于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释放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调动各类群体购房意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七、实施“买房即落户、落户可入学”政策。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借《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和购房全款发票可申请落户、入学。公安机关和属地村(社区)应做好购房群众户口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做到买房即落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落户后,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由教育部门按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妥甸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优势。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符合特定条件(如退役、现役军人家庭、购买“好房子”或绿色建筑、现房、保交楼项目)的家庭上浮2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异地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满6个月享受我县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收入还贷比不达标时可添加父母为共同还款人,且对父母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产权占比无限制;若本人从未购房或使用公积金贷款,但父母购房时列为共有产权人,该住房不计入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父母完全过户给子女则计入)。‌共有产权认定‌方面,父母与子女互为产权人时,无论占比多少均可按全部产权人身份申请贷款。‌同时父母与子女间可享受提取代际互助政策。(责任部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柏管理部)

九、放宽预售资金提取限制。自发文之日,对上月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投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允许提取监管账户里的全部资金用于本地在建项目建设。排查认定的涉险房地产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双柏监管支局)

十、全面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民生优先、群众办证与追缴企业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分类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产权办证问题,可经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鼓励有条件的新开发项目推行“交房即交证”,逐步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要求,支持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使用“带押过户”服务,积极探索和开展“带押过户”贷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双柏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一、合理配置建筑物停车位指标。严格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楚雄州因城施策灵活执行城市建设项目机动车泊位配比指标的意见》,科学分析并完善车位配建计划,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比按如下配置:每套(户)面积超过240(含240)平方米的,按每套(户)不低于2个配建;每套(户)建筑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如配套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库的,地上车位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1个配建,地下车位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85个配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套(户)数占比超过总套(户)数50%以上的,总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保障性住房、康养(旅居)地产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强化房地产风险处置和管控。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切实维护好购房群众利益,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引导和监管,规范房地产行业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恶意炒作、非法集资、无证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让政策切实惠及群众。(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第一、二、三、四条政策可叠加享受补贴,每套住房县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可以同时申请省级、州级购房补贴。2024年11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销售未申请的不再受理,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3月31日止,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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