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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2-0803010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双政办发〔2022〕16号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保护工作,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办〔2022〕39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县古生物化石资源,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双柏县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促进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古生物化石保护机制,完善保护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保护工作,对已发现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的区域开展专项调查,对已查明出露的恐龙化石进行抢救性发掘,对盗采(掘)、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不断提高辖区群众古生物化石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的保护,规范做好全县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及抢救性挖掘工作,决定成立双柏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梦婷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周继涛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滕 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德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尹久先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徐丕学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尹久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

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

赵秀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雯君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文琴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罗兴福 县林草局局长

李 铭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副局长

张文宏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忠元 妥甸镇人民政府镇长

冯 平 大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军 法脿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志强 嘉镇人民政府镇长

普靖凯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博 安龙堡乡人民政府乡长

尹 康 爱尼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邓亚娟 独田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赵秀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雯君、张文宏、尹久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发展改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双柏县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保护及管理工作。负责双柏县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领导调研及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资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普及古生物化石保护基础知识,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宣传氛围,强化广大群众参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的意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局工作职责:负责全县重点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对项目拟选址地块是否已开展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调查进行审查,未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审查的不予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对盗挖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人员进行强制传唤、身份识别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立案查处;配合做好古生物化石执法保护行政案件立案查处的人员传唤;做好开展大型联合执法行动、填封盗挖化石采坑的秩序维护、现场维稳工作;做好古生物化石藏 区核心区安保、设卡检查、参与违法打击等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根据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保护相关规定,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古生物化石保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古生物化石相关知识进行宣传;负责对盗挖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打击,对违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化石保护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恐龙化石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导并组织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及抢救性发掘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工作职责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的集中规范保护工作;加强县博物馆馆藏建设和管理,对出露抢救性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进行入馆收藏保护、并建立可全程追溯的责任管理机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等违法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县林草局工作职责:对盗挖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造成的毁坏林木破坏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坑植树造林复绿进行指导;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工作职责对盗挖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县重点或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工作职责:对各自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合理避让全县范围内已发现恐龙化石的分布区域;在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现古生物化石(恐龙化石),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对拟选址地块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和建设意见;监督拟建项目按批准范围建设,严禁少批多占;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及保护责任;配合做好联合执法行动、填封盗挖化石采坑的秩序维护、现场维稳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宣传,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支持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浓厚氛围;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成立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

为有效保护我县珍贵古生物化石资源,加大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和开发力度,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成立“双柏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人,主要履行辖区内恐龙化石保护相关职责,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矿业遗迹等的认定指导;负责全县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化石剖面保护范围的认定和审查申报;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恐龙化石保护方案》;负责全县恐龙化石保护项目的立项及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档案登记;负责组织我县恐龙化石对外合作与交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教育阶段(2022年7月1日—长期)。在加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邀请科研专家对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的模样通过实物、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进行专业的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专项调查阶段(2022年7月5日—2022年7月30日)。对全县生产、建设等活动涉及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分布区的拟选址建设项目在具体实施前开展古生物化石专项调查,聚焦化石分布情况、赋存层位、出露情况等形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审查,并对拟选址地块提出相关保护措施和建设意见;邀请国家级、省级专家实地调研指导,为恐龙化石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分类定级、价值评估、保护利用等提供技术支撑;对调查发现有大型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设立宣传标语牌和警示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重点或重大建设项目单位)

(三)抢救性发掘阶段(2022年7月20日—2022年9月20日)。对当前全县拟生产、建设等活动选址区域开展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专项调查发现出露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化石,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进行抢救性发掘并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按程序移送县博物馆或州内有相应馆藏条件的博物馆进行修复、保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经验总结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2年11月30日)。及时总结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保护经验,对已发现恐龙化石分布地落实监管看护人员及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监管和定期巡查及信息报送机制,形成常态化监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古生物化石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生命形式的化学演化和生物演化历程的载体,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是研究地球演化、环境变迁及灾变事件,探索生命起源及其演化历程的宝贵自然遗产,全县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聚焦我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多措并举抓实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统筹抓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守护化石遗产。

(二)加大巡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坚决打击破坏和非法盗挖古生物化石(已发现的恐龙化石)的违法行为,全力保护好古生物化石宝贵资源,从源头环节切断恐龙化石流转的地下产业链,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严格规范古生物化石发(采)掘管理。古生物化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采)掘。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采)掘活动和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挖活动。对未经批准私挖乱采古生物化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依法监管,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调动全社会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凝聚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监督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挖、盗卖、非法走私、故意毁损重要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打击盗采行为的常态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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