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现将双柏县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的切身利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用地类型、房屋类别、房层高度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长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4.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事项。
5.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盖上公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有异议或通不过的,村级组织要及时将申请退还申请农户并告知情况。
(二)完善审核审批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管理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中设立一个宅基地受理窗口,建立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农村宅基地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中,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农业农村部门审查职责: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具体内容见附件1)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村、组审核公示,村、组签署意见、印章是否齐全,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2.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州、县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负责及时征求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职责: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符合要求、手续齐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各乡镇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申请用地阶段要到场: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开工建设阶段要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动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牵头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钉桩放线,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建设结束要到场:批准农户建设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批准类型、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规划建设,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县市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优化细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严防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推进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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