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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双罚〔2026〕1号)

索引号:sthjj /2026-00020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4月03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罚〔2026〕1号

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PB3818B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法脿镇六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琴

2025年12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脿镇六街村委会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法脿镇六街村委会养殖场南面建有三级污水处理池一座,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产生养殖粪水未能完全收集,部分满溢粪水利用抽水泵回抽至场区东面沟渠直排外环境,最终通过山体裂隙汇入下方岔河。

2.未有效收集处置养殖粪污。

你养殖场南面建有堆粪场一座,但未加盖顶棚且防渗措施不到位,雨污管道露天设置,分流不彻底,现场发现堆粪场、雨水管道存在粪污外渗、流淌痕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小琴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为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2.2025年12月8日、12月24日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脿镇六街村仔猪繁育基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24日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脿镇六街村仔猪繁育基地现场负责人徐林英询问笔录一份3页、2025年12月24日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脿镇六街村仔猪繁育基地兽医李家强询问笔录一份2页、2025年12月24日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脿镇六街村仔猪繁育基地工作人员李梅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你养殖场未有效收集粪污粪水,将满溢粪水回抽外排至外环境,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有效收集处置养殖粪污违法行为。

3.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原名楚雄香农科技有限公司双柏县法脿镇六街村仔猪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养殖场建设内容及养殖规模。

4.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2021年6月由楚雄香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5.2025年12月24日水质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水对岔河造成环境污染。

6.2025年12月8日、12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照片,证明你养殖场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有效收集处置养殖粪污违法行为。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未有效收集处置养殖粪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2026〕1号)及2026年2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排放去向或区域:你公司所外排粪水汇入点岔河下游,岔河汇入九干箐河汇入口、九干箐河上游、九干箐河下游均为Ⅱ类水体,属于Ⅰ、Ⅱ类水体;裁量等级4;废气类别:你公司不涉及废气排放,该项因子不计入裁量计算;废水类别:你公司养殖设计规模为年出栏3500头猪,未达到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要求,属于畜禽散养养殖废水;裁量等级2;排污超标情况:根据2025年12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监测人员对排放粪水汇入点岔河进行采样监测,其氨氮超过Ⅲ类水体6.64倍,化学需氧量超过Ⅲ类水体4.55倍,总磷超过Ⅲ类水体6.2倍,均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行为情形:你公司在正常养殖过程中,利用水泵将粪水收集池满溢粪水回抽至外环境沟渠,利用山体裂隙将粪水排入岔河行为,属于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5;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你公司属于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你公司养殖规模为年出栏3500头猪,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企业已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企业自主填报备案。此项因子不参与裁量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2025年12月24日楚雄香农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脿镇六街村仔猪繁育基地现场负责人徐林英询问笔录得知,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8个月,属于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养殖场经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改正后到1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时,未作出改正行为,经再次要求整改及后续核实,你养殖场于2025年12月29日开始清理粪水外排痕迹,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2025年12月24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你养殖场于2025年12月29日开始采取补救措施,但环境影响还未完全消除;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仔猪养殖的行业代码为A0313猪的饲养,归属畜牧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农、林、牧、渔业,你公司从业人员为4人,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共分为法脿镇六街村铺司村,属于“双柏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位”和“双柏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0.4,最后项目整体取0.1。

未有效收集处置养殖粪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养殖规模:你公司年出栏生猪3500头,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养殖场经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改正后到1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时,未作出改正行为,经再次要求整改及后续核实,你养殖场于2025年12月29日开始清理粪水外排痕迹,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2025年12月24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你养殖场于2025年12月29日开始采取补救措施,但环境影响还未完全消除;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仔猪养殖的行业代码为A0313猪的饲养,归属畜牧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农、林、牧、渔业,你公司从业人员为4人,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共分为法脿镇六街村铺司村,属于“双柏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位”和“双柏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0.4,最后项目整体取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罚款:

1.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叁仟元整元(¥113,000.00);

2.对未有效收集处置养殖粪污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拾壹万叁仟玖佰元整(¥113,900.00)。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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