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6〕169号
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云南普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公司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双柏县法脿镇法脿社区白花山,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540万元,环保投资121.13万元。项目占地面积9935平方米,拟建设年产万寿菊颗粒1000吨加工生产线一条,采用发酵、压滤、烘干、粉碎、制粒等工艺,建设万寿菊青贮池、生产车间、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取得了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12-532322-04-01-578897)。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你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行政许可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运营期生物质热风炉及万寿菊烘干废气采取“多管旋风+布袋除尘”工艺处理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万寿菊粉碎、制粒、冷却、分筛环节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抽油烟机收集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通过搭建防雨棚、遮盖防雨黑膜、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降低青贮发酵池、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影响。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值。项目以青贮池、废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边界分别外延100米、100米、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建议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你公司要做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加强厂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的监控,进一步优化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治理,确保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稳定达到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污水收集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除压滤单元外,其它车间场地清洁废水直接进入调节池;万寿菊青贮废水、压滤废水以及压滤单元清洁废水经废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进入调节池;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调节池;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定量排入调节池。所有污(废)水经调节池混合均质后,再经采用“两级反应池+初沉池+气浮+UASB厌氧反应+两级AO生物脱氮反应+二沉池”工艺、日处理规模为3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后用于周边种植户农灌,不外排。你公司要加强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运营期污(废)水有效处置达标后用于周边种植户农灌;要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超标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报告,采取措施限期达标。要加强污(废)水产生、处理等环节的管理,严防污水跑冒滴漏和随意泼洒,违规排放。污(废)水排放去向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报告。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按照分区防渗措施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青贮池、废水收集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进行重点防渗,危险废物暂存间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生产车间、化粪池、隔油池、调节池、污水处理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一般防渗要求进行防渗;其余区域,采取一般混凝土硬化处理防渗。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防渗分区及防渗标准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对防渗区域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要加强对各防渗区域防渗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防渗层破损或渗漏时,要及时查明影响程度并进行修复处理,确保土壤及地下水安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室内作业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相应标准限值。运营期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可回收部分回收处理,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当地管理部门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处置场所处置。运营期热风炉炉渣收集装袋后暂存于炉渣储存场,定期外售有机肥生产企业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单位;除尘器收集灰、不合格颗粒收集后返回制粒环节,自行利用;废包装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废水收集池花泥、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用于还田,自行利用处置;食堂泔水以及隔油池油污收集后按当地管理部门要求处置;含油废抹布、手套等劳保用品以及废矿物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固废收集处置率100%。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要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在变更前向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报告。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责任,严防高浓度有机废水外溢、渗漏或无序排放,严格控制灌溉区域和灌溉水量,严防超过土地承载力污染地下水及周边水体。项目建成后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备案,并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对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影响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要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做好灌区内用水单位和周边群众警示提醒工作,保障灌溉用水需求。要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加强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期间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及时优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严控污染物扩散,并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根据环评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224吨/年,你公司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取得氮氧化物排污权。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