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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6〕113 号)

索引号:sthjj /2026-00038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7月03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6〕113号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出的《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 2344.442万元,环保投资108.95万元。项目新增用地2393.35平方米(3.59亩),路段起于G227线K78+900石羊江东岸,止于K79+253.04石羊江西岸,全长353.04米,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20公里。其中新建桥梁149.08米,位于老桥下游约25米处,路基宽度12米,设置桥墩5个(0#~4#),3个(1#~3#)布置于河道中,0#位于石羊江东岸、4#位于石羊江西岸,大桥建成后,原石羊江大桥进行拆除;改建道路203.96米,路基宽6.5米。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叉工程等,项目不设置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项目取得了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代码:2309-532322-04-01-742269)。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你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行政许可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红线及河湖岸线、林地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应按照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最大限度节约林地、保护好原生植被,施工结束后做好新开挖面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后期生态恢复植被的管理,确保生态恢复效果。运营期做好沿路道路绿化,在桥梁两侧、沿路靠山一侧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及告示牌;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维护好桥梁防护工程、公路两侧的集、排水设施,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正常运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建筑材料覆盖、定时洒水、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减少施工粉尘的污染影响。运营期通过加强桥(路)面养护、清洁及控制车速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桥墩基础开挖产生的泥沙、浇注废渣经收集后清运至弃渣场妥善处置,禁止排入水体;设置临时沉淀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收集沉淀处理并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间使用合格的设备机械并加强保养,对渗漏到土场的油污及时收集清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收集清运处置,禁止向河道排放;设置临时旱厕收集粪污。运营期加强道路设施维护及管理,沿途修建雨水沟,确保道路排水系统及边坡防护工程安全运行;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做好危险品运输事故和泄露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对路面径流的处理,禁止将废油倒入河中。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水质监测计划,以降低施工扰动对石羊江水质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设置遮挡高度2.5米的围挡,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及施工时段,施工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单位在接到噪声影响投诉后应及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系,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通过限制车速、禁止超载、及时修复受损路面等监管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影响。运营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环境噪声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合理调配利用工程土石方,做好工程土石方平衡,加强弃渣的综合利用,桥梁基础钻孔灌注产生少量的泥浆,经临时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同废弃土石方一起运送至依托的弃土场堆存;产生的少量废气沥青和沥青混凝土集中收集后,由运输车辆运回售方拌合站回收利用;木材、废钢铁等分类后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清运至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处置,严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处置;施工结束后使用剥离的表土做好绿化覆土。运营期加强路面保洁工作,定期清扫道路垃圾,保持路面洁净。你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严格落实土石方、底泥、废渣等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确保土石方、底泥、废渣等全部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施工期设置专人对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设专业的应急人员,配置应急设备,确保设备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发挥作用,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或泄漏的应急预案,实施危险化学品过境申报制度。要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加强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期间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及时优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及运营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严控污染物扩散,并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项目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你单位在施工中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交流,及时听取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不断改进施工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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