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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指引

索引号:sbxsjj1 /2026-00015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3月05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市监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为规范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如下信用修复指引: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后提出申请,或者在公示期届满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前述所指违法失信信息,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二、信用修复对象 

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的当事人、抽查检查结果为负面信息的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三、信用修复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1.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仅受到通报批评、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2.一般违法失信信息(除轻微、严重类别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届满后,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3.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受到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符合前款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年后方可自动停止公示,不得申请提前修复; 

(3)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且未再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移出名单,移出后同步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条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四、需提交的资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3.守信承诺书; 

4.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五、信用修复途径 

(一)网上申请。 

方式一: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信用修复】-选择对应要修复的事项,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方式二: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进入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页面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特别提示: 

1.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2.信用修复审批完成后,如准予信用修复,修复结果会同步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更新(具体推送更新时间以市场监管总局更新时间为准)。

 (二)现场申请。

1.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 

向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 .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 向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六、办理期限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时限规定。 

七、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并对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或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不得停止公示,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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