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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防止返贫监测到户到人政策——企业吸纳劳动力补贴

索引号:sbxnyncj-/2025-0228026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满40周岁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单位部分缴费补贴。

2.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当地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2个月(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沪滇资金列支。

4.对外出务工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输出地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省内县外,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外,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执行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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