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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索引号:sbxrsj -/2023-1107035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7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人社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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