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尹秀梅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尹秀梅,女,双柏县锦星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6月18日尹秀梅按单位安排参加楚雄州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19时40分会议结束后,尹秀梅驾车从楚雄返回双柏,20时1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楚雄市子午镇秧田冲路段时,与普某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尹秀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王光发,男,双柏县人民医院职工。2026年6月28日10时30分左右,王光发在医院检验科主任办公室处理材料,起身时,不慎被身旁的椅子绊倒身体着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徐成泽,男,双柏县爱尼山卫生院职工。因双柏县县域医共体人员柔性流动工作需要,徐成泽于2026年6月1日流动到双柏县妇幼保健院药房工作。2026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徐成泽在双柏县妇幼保健院药房上班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维平,男,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6月17日19时15分左右,李维平在双柏县独田乡大水田村委会大山头村参加双柏县35kV独田变电站10kV孔雀岭线高故障治理新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被转运电杆的横档砸伤右脚。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9月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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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