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双柏县财政局(原大麦地镇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