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志工作的通知》(云能源运行〔2022〕105号)的规定,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内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予以划定,现公告如下:
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20日
一、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基本资料
序号 | 线路名称 | 产权单位 | 线路途经乡镇及行政区位置 |
1 | 10kV大箐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箐村民委员会 妥甸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旧哨村民委员会 |
2 | 10kV六合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民委员会、麻海村民委员会、力丫村民委员会 |
3 | 10kV乡政府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民委员会、麻海村民委员会、力丫村民委员会 |
4 | 10kV独田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民委员会、旧哨村民委员会 |
5 | 10kV龙田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旧哨村民委员会 独田乡:独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
6 | 10kV孔雀岭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独田乡:独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水田村民委员会 |
7 | 10kV把租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六合村民委员会、把租村民委员会、力丫村民委员会 |
8 | 10kV背阴山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六合村民委员会、把租村民委员会 |
9 | 10kV旧哨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箐村民委员会 妥甸镇:旧哨村民委员会 |
10 | 10kV麻海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六合村民委员会、把租村民委员会 |
11 | 10kV黑蛇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独田乡:独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妥甸镇:羊桥村民委员会 |
12 | 10kV大麦地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民委员会 大麦地镇:蚕豆田村民委员会 |
13 | 10kV普大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麦地村民委员会、河口村民委员会 |
14 | 10kV新街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安龙堡乡:安龙堡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村民委员会 |
15 | 10kV炉房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安龙堡乡:安龙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他宜龙村民委员会、新街村民委员会 |
16 | 10kV埂井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峨足村民委员会 安龙堡乡:青香树村民委员会 |
17 | 10kV六街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安龙堡乡:安龙堡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村民委员会、柏家河村民委员会 法脿镇:六街村民委员会 |
18 | 10kV塔埔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安龙堡乡:安龙堡社区居民委员会、说全村民委员会、他宜龙村民委员会 |
19 | 10kV青香树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安龙堡乡:安龙堡社区居民委员会、说全村民委员会、六纳村民委员会、青香树村民委员会、法念村民委员会 |
20 | 10kV河门口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蚕豆田村民委员会、野牛村民委员会、邦三村民委员会 |
21 | 10kV普龙城街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麦地镇: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麦地村民委员会、底土村民委员会、光明村民委员会、峨足村民委员会 |
22 | 10kV木章郎Ⅰ回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庄镇:普岩村民委员会、普妈村民委员会、 木章郎村民委员会 法脿镇:者柯哨村民委员会 |
23 | 10kV桃园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庄镇: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海资村民委员会、麻栗树村民委员会、桃园村民委员会、代么古村民委员会 |
24 | 10kV水泥厂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庄镇:干海资村民委员会、各三郎村民委员会、杞木塘村民委员会、麻栗树村民委员会 |
25 | 10kV洒利黑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庄镇: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三郎村民委员会、洒利黑村民委员会、尹代箐村民委员会 |
26 | 10kV尹代箐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庄镇: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尹代箐村民委员会 法脿镇:法脿社区居民委员会、麦地村民委员会、者柯哨村民委员会 |
27 | 10kV马街子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庄镇: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岩村民委员会、 普妈村民委员会 妥甸镇:新会村民委员会、桂花井村民委员会、罗少村民委员会 |
28 | 10kV干海资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大庄镇: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海资村民委员会、柏子村村民委员会、代么古村民委员会 |
29 | 10kV城街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鄂嘉镇:鄂嘉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厂村民委员会 |
30 | 10kV鱼庄河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鄂嘉镇:平掌村民委员会 |
31 | 10kV茶叶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鄂嘉镇:旧丈村民委员会、麻旺村民委员会、红山村民委员会、茶叶村民委员会、龙树村民委员会、阳太村民委员会 |
32 | 10kV中学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鄂嘉镇:鄂嘉社区居民委员会、阳太村民委员会、 旧丈村民委员会 |
33 | 10kV新树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鄂嘉镇:鄂嘉社区居民委员会、老厂村民委员会、义隆村民委员会、密架村民委员会、东凤村民委员会、新树村民委员会 |
34 | 10kV新会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法脿镇:古木村民委员会 妥甸镇:新会村民委员会 |
35 | 10kV帮三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法脿镇:雨龙村民委员会 大麦地镇:邦三村民委员会 |
36 | 10kV法甸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法脿镇:法甸村民委员会、雨龙村民委员会、铺司村民委员会、烂泥村民委员会、石头村民委员会、六街村民委员会 |
37 | 10kV法脿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法脿镇:法脿社区居民委员会、双坝村民委员会、烂泥村民委员会、法甸村民委员会、红栗村民委员会 |
38 | 10kV野牛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法脿镇:雨龙村民委员会、折苴村民委员会 大麦地镇:野牛村民委员会、蚕豆田村民委员会 |
39 | 10kV瓦波里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
40 | 10kV朝阳线(双柏变)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红康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 |
41 | 10kV桂花井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桂花井村民委员会、麦地新村民委员会、大敌鲁村民委员会 |
42 | 10kV旧街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箐口村民委员会、九石村民委员会 |
43 | 10kV水厂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
44 | 10kV和平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箐口村民委员会、和平村民委员会、 九石村民委员会、丫口村民委员会 |
45 | 10kV窝碑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窝碑村民委员会、格邑村民委员会 |
46 | 10kV城区Ⅰ回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 |
47 | 10kV朝阳线(双柏变)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红康社区居民委员会、查姆社区居民委员会 |
48 | 10kV城区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笙源社区居民委员会 |
49 | 10kV环东线(双柏变)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红康社区居民委员会、查姆居民委员会 |
50 | 10kV环东线(妥甸)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
51 | 10kV中山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格邑村民委员会 |
52 | 10kV花箐线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双柏供电局 | 妥甸镇: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马脚塘村民委员会、马龙村民委员会 |
53 | 10kV玉楚柏线 | 云南玉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妥甸镇: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及保护措施
依照《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一)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及以下(含220伏/400伏) 5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如下: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志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湖泊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2.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3.特殊发电厂保护区: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4.发电厂水库保护区: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九 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或者电力调度交易场所;
2.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3.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4.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5.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6.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7.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放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捐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移动、损害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11.擅自占用地下电线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12.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1.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
2.烧窑、烧荒、开挖鱼端、垂钓;
3.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种植可能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5.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成者活动的,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共同制定防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被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4.小于导缓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电力行政主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虞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禁止在江河、潮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错、拖错、炸鱼、挖沙。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虚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拾修;
2.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3.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开挖坑渠;
3.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携带动物进入保护区;
5.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等作业;
2.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3.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和依法取得的通道和走廊;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4.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5.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活动。
三、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力事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特别是塔吊、吊车、车、挖机等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务必保持机械任何部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
五、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六、各地方在规划、审批用地时充分考虑对电力设施安全影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应规划、审批石厂、沙厂、矿场、修建构建物及建筑物、修建公路铁路、架(敷)设管道、种椎高杆植物。
七、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贵令限期改正;通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八、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闲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旌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