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八期)
序 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原因 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香蕉 | DBJ25532300713945083ZX | 2025-10-15 | 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8。 | 名称:双柏阳光水果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东城社区阳光水岸金华苑10幢1单元103号 | 名称:/ 住所:/ | 2025年云南楚雄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 | 由于该食用农产品香蕉在使用吡虫啉后,农药休药期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操作不当,就上市销售,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 名称:双柏阳光水果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东城社区阳光水岸金华苑10幢1单元103号 | 任务领取时间:2025-11-11 启动时间:2025-11-13 | / | /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75号 当事人销售吡虫啉残留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香蕉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序 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原因 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2 | 香蕉 | DBJ25532300713945089ZX | 2025-10-16 | 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5。 | 名称:双柏品尚购超市有限公司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春晖路长晟中央广场1F145号,2F130号 | 名称:/ 住所:/ | 2025年云南楚雄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 | 由于该食用农产品香蕉在使用吡虫啉后,农药休药期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操作不当,就上市销售,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 名称:双柏品尚购超市有限公司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春晖路长晟中央广场1F145号,2F130号 | 任务领取时间:2025-11-11 启动时间:2025-11-13 | / | /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74号 当事人销售吡虫啉残留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香蕉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序 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原因 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3 | 馒头︵自制︶ | DBJ25532300710343833ZX | 2025-11-21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29。 | 名称:双柏洪永小吃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兴贸路 | 名称:/ 住所:/ | 2025年云南楚雄州“你点我检”专项抽检计划(含幼儿园食堂抽检) | 由于该馒头(自制)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甜蜜素,导致甜蜜素检出。 | 名称:双柏洪永小吃店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兴贸路 | 任务领取时间:2025-11-21 启动时间:2025-11-21 | / | /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6〕5号 当事人添加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味剂“甜蜜素”加工销售食品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43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滇公网安备 532322020001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