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按照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动实施推广应用创新。按照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积极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三)提升补贴兑付满意度。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按照《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我省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1个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1)。
(一)常规机具: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按有关规定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仍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将通过上级专项鉴定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以上级公布列入补贴目录为
准)。
2.农机新产品。按照要求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以上级公布列入补贴目录为准)。
。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 的机具,可纳入县级政策支持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研究确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不得占用中央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全县范围内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当年的补贴标准(详见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三)单机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 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补贴比例预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补贴办理,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保障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保障。202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下达到县(市、区),由州(市)级在所属各县(市、区)间调剂;2025年、2026年资金提级发放,资金下达到州(市),由省级在各州(市)间调剂。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 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 购后补、县乡受理、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乡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财政部门按职 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2024年实施方案由县级制定发布,2025年、2026年实施方案由州(市)级统一制定发布,县级贯彻落实。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县乡两级可结合实际,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本县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在完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2024年由县级组织发放,2025年、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州级提级发放。县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州级提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州财政部门审核—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州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 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州、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
(七)组织抽查。由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乡镇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部、省、州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地区间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云南省2024—2026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3.202 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4.202 年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 1.6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2.3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机
2.5施肥机械
2.5.1 施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3.2甘蔗收集搬运机
5.3.3甘蔗联合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 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打(压)捆机
9.1.3草捆包膜机
9.1.4青(黄)饲料收获机
9.1.5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干燥机
16.1.3脱蓬(脯)机
16.1.4青果(豆)脱壳机
16.1.5干坚果脱壳机
16.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做青机
16.2.2茶叶杀青机
16.2.3茶叶揉捻机
16.2.4茶叶理条机
16.2.5茶叶炒(烘)干机
16.2.6茶叶色选机
17.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1生胶成型设备
17.1.2生胶打包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1.2清理机械
21.2.1捡(清)石机
附件2
云南省2024—2026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附件3
202 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申请结算单位(盖章): 单位:元 (注意:此表不得公开)
姓名 | 县乡村 | 户口标 识码 | 身份证 号码 | 指标确 认书 编号 | 购机 日期 | 机具 品 目 | 型号 | 出厂编 号[发 动机 号 ] | 发票号 | 生产 企业 | 经销商 | 数量 | 设备设 施类实 际数量 | 销售 价格 | 中央 金额 | 报废更 新补贴 额 | 开户 银行 | 开户 账号 | 持有人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公 章 )
附件4
202 年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 (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机具型号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 价格(元) | 单台补贴 额(元) | 总补贴额 (元)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