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指导县市按程序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按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
2 |
婚姻登记 |
对申请婚姻登记的符合条件对象进行婚姻登记 |
3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指导县市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并按月发放生活费 |
4 |
高龄补贴发放 |
指导县市民政局按程序对申领高龄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后,按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
5 |
城乡低保 |
指导县市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城乡低保保障,并按月发放低保金。 |
6 |
临时救助 |
指导县市按程序将因病、因灾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群众纳入临时救助,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
7 |
养老机构备案 |
指导县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备案。 |
8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
指导县市民政局对符合申领运营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认定,并按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资金。 |
9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 |
10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