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参保城乡居民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
医疗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本级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楚政规〔2019〕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参保城乡居民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待遇保障工作,切实减轻“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城乡居民患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普通疾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基金实际支付累计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金实际支付累计超过4万元的,不计个人自付累计,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封顶。
三、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