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落实“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县城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90号)等文件规定。
二、缴费范围和标准
(一)缴费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二)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临时工或驻地人员),4元/人·月;
2.城市居民户(含公租房、城中村),8元/户·月;
3.个体经营者、门面根据经营类型、面积,另行计收;
三、收取时间
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
四、缴费方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门面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上门依法收缴;小区住户由各自物业公司代收;自愿自行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前往永兴路27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缴费义务
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二)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催缴并责令限期改正;经催缴后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单位处以应交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三)失信惩戒
经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且核实为恶意拒缴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相关责任主体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减免规定
符合优惠政策或因特殊原因需减免费用的,应向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属减免对象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法予以减免。
特此通告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