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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楚雄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第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9 14:59:58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中央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有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推出了一批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第一批),现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楚雄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第一批)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司法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


楚雄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第一批)


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融合升级诉讼服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工作,充分用好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一体机、“12360”及“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治理通”等网上服务平台,完善登记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多元化”立案格局,不断提高立案服务的精准性和便捷度。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入开展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品质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网上办、就近办、马上办、一次办”的诉讼服务要求,实现“最多跑一次、最好不要跑”的目标,畅通市场救济渠道。

二、开设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专设“涉企业诉讼服务”窗口,积极为涉诉企业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在办案系统对涉企案件进行标记。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公正高效化解涉企业矛盾纠纷,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三、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各县市法院、中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每年至少各编写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涉及营商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1篇。构建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依托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发布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

四、降低诉讼司法成本。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元、优质、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引导涉诉主体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强化对诉讼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鉴定等办理时间和各环节的周转时间。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法定标准,对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级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及时作出裁判,不得发回重审。统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应用,完善在线诉讼服务机制,发挥远程视频开庭优势,大力推行网上办案,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五、严格审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审限变更归口管理制度。延长审限一律报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审批,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确保各类案件审判效率在现有基础上实现稳步提升,合理压缩办案周期。结合“落实巩固年”的指标要求,定期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报指标完成情况。

六、强化财产保全适用。进一步加大财产保全适用力度,规范明确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工作职责,创新财产保全集约服务模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财产保全服务窗口,在收取起诉材料、执行申请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切实做到财产保全应保尽保、能保全保,保全措施当用尽用、能用全用,保障涉企案件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七、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得将企业财产作为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家庭成员财产,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慎重适用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八、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在全州开展涉民营企业专项执行行动,由中院执行局制定涉民营企业专项执行行动方案,做好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执行工作,穷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和失信惩戒等执行措施,加大对妨害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快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胜诉权益。对民营企业为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案件,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深入开展专项清积活动,引导、督促涉案党政机关制定还款计划、限期履行完毕,破解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题。对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借鉴2019年化解新立钛业公司案件的做法,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考量客观实际,依法采用债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影响。

九、慎用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全力维护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认真审查、甄别被执行企业信用。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促成执行和解。

十、依法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审判。优化破产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建立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依法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探索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解决破产疑难复杂问题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房地产“烂尾楼”整治。

联系人及电话:段绍圆 3394653


 

州人民检察院


十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行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方案,组建专业化团队负责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与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并出台配套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选任及工作制度。发挥改革主导责任,强化程序衔接,将涉案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检察听证、行刑衔接相结合,在年内消除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空白。

十二、开展民营企业产权、企业经营者人身权益保护保护行动。一是严格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领导等重要岗位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地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坚持依法惩处企业人员犯罪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和起诉标准,切实做到慎捕、慎诉;二是积极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涉企刑事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纠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等问题,做到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对企业账册、经营账户以及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慎用强制性措施。

十三、开展惩治影响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一是聚焦涉黑恶问题突出的自然资源、信息网络、边境管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文化旅游等六大领域,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一案一治理”,把办案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二是与州纪委监委建立《关于在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组织开展涉黑涉恶案件检察建议“回头看”,持续、动态跟进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防止被建议单位“纸面整改”,确保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见实效;三是强化外部协作,与州公安局、州法院联合制发相关制度文件,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

十四、开展护航安全生产行动。一是对风险较大、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企业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等,逐步建立区域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将安全生产上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倒逼其规范生产,同时通过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凝聚合力,引导企业有效整改,消除隐患;二是对安全事故涉企案件均提前介入,力争把证据解决在侦查环节,把矛盾化解在侦查环节;三是充分发挥案例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安全事故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分析总结安全事故类案件差异与共性,一案一警示,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及时预警。

十五、开展整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机制,使平台优势得到切实发挥,强化行刑衔接,完善“三审合一”办案机制。进一步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强化合作,完善对口协商机制,确保捕前指导、捕后跟踪等工作有序进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十六、开展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专项监督行动。加强企业不服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涉企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依法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错列失信被执行人等问题。每年全州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不少于5件。加强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发挥行政检察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每年全州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涉企案件不少于10件。

十七、开展涉民营企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监督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检察的协同作用,针对行政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积极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每年全州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此类案件不少于10件。

十八、开展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止损修复行动。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督促涉案民营企业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修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益诉讼。每年全州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此类案件不少于2件。

十九、开展涉企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督办行动。落实涉企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院领导包案制度,进行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并纳入检察业务工作评价体系推动落实。

二十、延伸检察职能,开展全力服务民营企业专项行动。一是用好检察开放日等平台载体,做好服务联络工作,常态化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询对检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和“百名检察官服务百家民营企业”工作。班子成员每人结对一家知名企业,十县市院帮扶十家重点企业,百名检察官联系百家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一对一”法律帮扶,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导,帮助企业化解风险,每年为企业办理一件实事;三是印发《楚雄州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宣传手册》,每年全州检察机关对企业开展法律宣讲不少于40场次。

联系人及电话:王晓明 3379983


州公安局


二十一、探索建立为企服务项目警官制。推行“项目警官制”“驻企警务助理”等常态化警企联络机制,强化警企“一对一”对接联系,做到重大信息必收集、涉企风险必提醒、涉

警诉求必回应、事项化解必反馈、惠企政策必宣传。

二十二、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政策。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畅通落户渠道。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或者职(执)业资格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符合获得功勋和荣誉表彰落户政策范围的人员(含三等功及以上功勋人员、县级及以上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可以先落户后择业。

二十三、建立企业员工及其家属办理落户证明材料“容缺受理”制度。企业员工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提供的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其它证明材料不完整、存在缺陷或瑕疵的,公安机关可在群众承诺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的情况下先行接件受理,同步开展业务审核审批。

二十四、优化企业印章管理服务。新办企业、续存企业申领电子印章一律免费,同时压缩企业公章刻制备案时间至0.5个工作日以内。

二十五、推行企业机动车业务就近办。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成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方便企业办理除特种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临时号牌核发等机动车业务。

二十六、优化企业办理车辆信息变更流程。车辆登记在外地的州内企业申办变更名下货车加装尾板等相关业务,可以直接在州内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二十七、压缩企业员工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证明材料。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户籍在州外的企业员工在楚雄州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可实现“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十八、实行企业办理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与银保监部门以及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免予提交纸质资料。对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予提交主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委托、抵押合同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

二十九、加强对企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对州内备案企业信息系统进行24小时监测保护,对发现的网络安全漏洞隐患、网络攻击案事件及国内国际近期发生的网络攻击预警情况第一时间向企业进行通报,提升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三十、严格规范涉企案件办理。一是对全州公安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开展影响生产经营审查评估,依法审慎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财产性侦查措施。二是实行依法对企业轻微行政违法“首违不罚”和依法免于处罚。

联系人及电话:赵瑞 3382110


州司法局


三十一、建立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涉企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研究,列出首违不罚的事项清单并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二、建立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涉企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研究,列出免于处罚的事项清单并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三、建立行政执法负面清单通报制度。建立州(县、市)行政执法负面典型案件目录库,并适时选择负面典型案例在全州(县、市)通报,对法治营商环境破坏大的负面典型案件责任人采取提醒谈话、组织调整等措施,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三十四、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聚焦重点问题,制定“普法菜单”,组织工信、环保、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联合普法,引导企业主动抓好环保工作,降底违法风险。

三十五、组织“法律机器人”进企业活动。逐步组织“法律机器人”进企业,及时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企业,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十六、组织律师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三十七、开展“百名律师服务百家民营企业”活动。选调优秀律师成立法律服务团,做好“一对一”法律帮扶,进行“一对一”配对,强化法律宣传,为民营企业规范经营、风险防范、环境改善等方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涉企涉诉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问题。

三十八、在园区组建律师服务团。组建律师服务团,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所属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优化仲裁服务。引进仲裁机构,办理仲裁业务,解决楚雄州域内目前未设仲裁机构、办理不了仲裁业务的短板问题,为各企业和广大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低成本的仲裁服务。

四十、开展人民调解进企业活动。开展人民调解进企业活动。根据企业需求,及时选派人民调解员到企业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为企业排忧解难。

联系人及电话:李卓 3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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