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防火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为我州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为我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为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六)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灭火对保护生态安全、建设“滇中翡翠”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站、APP等新闻媒体以及悬挂五彩旗、责任书入户、学校“五个一”等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落细防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目标责任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把县(市)长、乡(镇)长、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责任贯穿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过程,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火救灾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防火措施不落实导致森林草原火灾频发、发生火情不报告、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火源管控,对重点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增设检查站点,做到入山路口有人把守,凡进山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严格使用“防火码”小程序对出入林区人员进行扫码登记,无法扫码的做好纸质登记,严禁火源入山。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村民小组长与林区农户100%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五、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统一归口逐级上报等制度。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扑救经费,做好物资储备,确保防灭火的需要。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拨打“12119”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各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切实做到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小火大打,科学、安全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强化依法治火力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当地公安部门要组成专案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
州长:张文旺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