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动民族地区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发展,逐步提高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航道和航运基础设施以及“四好农村路”项目建设,推动沿边高速公路全线贯通,补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逐步提高民族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大型水库、大中型灌区、水系连通工程等重点水网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提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电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支持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当地能源资源。
加强民族地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互联网骨干网建设、城域网改造提升和光纤入户工程,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推进数字乡村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面。
建设覆盖民族地区的多式联运物流网,加快物流枢纽布局和仓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行集约化配送模式,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
第三条 加强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因地制宜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加强建筑风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经典建筑符号的运用,强化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加大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等保护力度,支持特色小镇、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美丽乡村、边境小康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建设。
第四条 坚持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的产业方向,精准实施有效的产业政策,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巩固提升民族地区传统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生物医药、大健康、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升民族地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绿色生产和消费机制,加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绿色改造升级,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绿色金融。
加强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开发区优化提升,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优化民族地区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兴林富民行动,发展现代高效林业。
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高山草甸运动、林下种养殖、野生动物观赏等产业,开发观光农业、森林康养、游憩休闲等服务,促进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经济。
第五条 加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力度,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完善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原生境保护小区(点)。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推动民族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防控和修复,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逐步扩大民族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加大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强化生态质量考核奖惩,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加强民族地区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
切实增加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提高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质量和水平。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
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传染病防控机制。推动全省优质医疗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医疗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药品配备等项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加大民族医药发展资金投入,推进民族医医疗机构、研究机构和专业学科建设。加大民族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定民族药地方标准,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品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加强民族医药文献资料的保护、传承、评价、应用。
加大民族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和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加强民族地区特困人员、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兜底保障。
加强民族地区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保障,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就近就地聘用管理、技术和劳务人员,提高跨地区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强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支持,落实小微企业扶持、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开发、推广、交流、研究等,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健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将各级民族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强化数字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调查,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推进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支持文艺院团和民族民间文艺团体发展,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挖掘开发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资源,推动民族文化创意、文化旅游等深度融合发展。加强民族地区全域旅游发展和智慧旅游建设,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培育对外交流文化品牌。加快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创新文化旅游对外开放机制。
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创新发展有群众基础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建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培育壮大少数民族体育产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等文体活动的获奖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传统戏剧曲艺汇演、民族题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展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锦标赛和单项赛事。
第八条 发挥边境民族地区区位和人文资源优势,推进沿边开发开放,增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推进各类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平台建设,加快民族地区内外贸商品市场建设,加大跨境电子商务推广应用,推动涉口岸民族地区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
加强与周边国家民间交往交流,深化文化、教育、人才、科技、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培育壮大沿边特色优势产业,推进抵边小集镇和高质量边境小康村建设,鼓励边民抵边居住和就近就地就业创业。
第九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五级联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村)、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铁路、进医院、进部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等。定期开展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工作,支持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的宣传载体,加强宣传教育网络阵地建设。
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研究、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文化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培养,将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纳入各地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纲要,加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一条 增强民族地区治理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
鼓励各民族群众在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城镇和乡村双向流动。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落户、住房、教育、医疗、法律援助等均等化服务,鼓励开展群众性互动式交流活动,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加大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完善民族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突出治安问题常态综合治理。健全边境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和强边固防工作机制,建设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组建专业化少数民族公益法律服务队伍,畅通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健全边境民族地区涉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加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推行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机制。推进涉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完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将公序良俗、民族团结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建立健全民族地区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紧急救助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经费保障,保障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机动金等民族专项资金用于“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及“双百”工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等。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任务优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资金计划。
审计、财政、民族宗教事务等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对《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方案和计划,加强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