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的申请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省、州(市)、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已划转行政审批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范围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3类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调味品中的食盐生产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范围为: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5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楚雄州各县(市)、楚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范围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不含食盐),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24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延续
1.予以批准条件: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场核查未通过;
(2)试制产品检验不合格。
(二)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生产者名称、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要求。
2.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
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要求。
(三)补证
1.予以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州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补证要求。
(四)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2)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注销要求。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表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其中身份证申请时不需重复提交,由受理机关自行复印或需现场核查的时由核查人员提取)
|
|
3
|
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5
|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GB5749标准基本项38项要求)
|
|
6
|
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7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与申请产品一致(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
8
|
证明文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9
|
属于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和备案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10
|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11
|
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细则,出具日期至少应为申报前半年内)
|
|
备注: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房屋或土地有权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委托检验协议(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提交,协议期5年以上,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设备设施购置证明(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
|
表2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其中身份证申请时不需重复提交,由受理机关自行复印或需现场核查的时由核查人员提取)
|
|
3
|
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5
|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GB5749标准基本项38项要求)
|
|
6
|
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7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与申请产品一致(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
8
|
证明文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9
|
属于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和备案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10
|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11
|
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细则,出具日期至少应为申报前半年内)
|
|
1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备注: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房屋或土地有权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委托检验协议(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提交,协议期5年以上,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设备设施购置证明(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
|
表3 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其中身份证申请时不需重复提交,由受理机关自行复印或需现场核查的时由核查人员提取)
|
|
3
|
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5
|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GB5749标准基本项38项要求)
|
|
6
|
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7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与申请产品一致(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
8
|
证明文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9
|
属于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和备案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10
|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11
|
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细则,出具日期至少应为申报前半年内)
|
|
1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备注: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房屋或土地有权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委托检验协议(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提交,协议期5年以上,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设备设施购置证明(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
|
表4 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其中身份证申请时不需重复提交,由受理机关自行复印或需现场核查的时由核查人员提取。
|
|
3
|
遗失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遗失声明应在州级媒体发布(如《楚雄日报》等)
|
|
4
|
证明文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表5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其中身份证申请时不需重复提交,由受理机关自行复印或需现场核查的时由核查人员提取
|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
|
|
4
|
证明文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六、审批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七、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延续、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申请人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申请材料:按表1执行。
(2)提交方式:网络提交。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具体受理食品类别权限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自动设置。
(3)提交时间: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申请材料转交监管股室,由监管股室组织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4.审批发证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许可公开
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应在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供申请人查询。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
(二)延续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材料见表2。
(2)申请提交方式、提交时间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3.审查
窗口人员受理后,根据延续申请的不同情形,决定采用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申请材料转交监管科室,由监管科室组织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4.审批发证、许可公开: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三)依申请变更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材料: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2)申请提交方式、提交时间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3.审查
窗口人员受理后,依申请变更的不同情形,决定采用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申请材料转交监管股室,由监管股室组织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4.审批发证、许可公开: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四)补证
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损坏或遗失申请补证,申请材料见表4。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受理后审批发证。
(五)依申请注销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终止食品生产,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材料见表5。
(2)申请提交方式、提交时间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3.审查、审批
驻政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注销。
4.许可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一致。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双柏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和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及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窗口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3号窗口;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0878-7720943
3.网络咨询。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咨询
(三)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一般性问题将在3个工作回复,特殊性问题将在10个工作日回复,重大问题将在15个工作日回复。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登陆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通过登陆提交申请资料注册的账户进行查询。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无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监督检查。
3.检查承担机构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检查人员条件
实地检查应由2名以上持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三)抽样检查
1.检查依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2.计划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3.检查承担机构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4.抽样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2)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3)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检验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2)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四)分类监管
1.监管权限分工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类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2.分类监管对象
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3.监管类别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4. 分类等级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